2. 上报材料。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于8月2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3. 督导抽查。
市领导小组在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县(区)总数的50%。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和抽查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的县(区)、部门和检查方式,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县(区)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负责部门牵头组成检查组,对重点检查地区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进一步整改。为充实检查力量,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具体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重点检查县(区)和部门不低于纳入清查范围县(区)和部门总数的50%。各县(区)的重点检查面要达到50%。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承担检查任务的牵头负责部门要于9月22日前将重点检查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总结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个清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于10月5日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领导任副组长的百色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林业局、扶贫办、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研究落实自治区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市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从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