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机关后勤以及基本建设、督查督办等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办理有关行政事务。
(二)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事务;依法审批或备案市直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县统计局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本局其他行政审批工作。
(三)综合核算与服务业统计科。
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市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核算工作,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统计制度;综合整理和提供贸易、外贸、外资、旅游和餐饮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全市各县(区)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各有关部门第三产业统计数据;进行统计预测和统计分析。
(四)工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及工业园区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农村统计科(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科)。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农民人均收入调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调查,承担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开展畜禽生产和国家扶贫重点县贫困监测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