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百色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以下经营性小轿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市政管理)、物价、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五条 百色市城区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总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总量由各县人民政府制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