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应及时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
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消纳场。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证明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