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自2010 年9 月起,市统计局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全市水泥、粗钢、生铁、钢材、氧化铝、电解铝、锑等主要产品产量数据提交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核算主要产品产量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工信委根据全年剩余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相关行业的生产计划调度。
(三)坚决落实淘汰落后产能。
2010 年9 月20日前,市工信委对各县(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2010 年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263 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坚决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等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县(区)要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关手续,以便年底争取国家同意核算减排量112吨(附件4)。
1. 为了迎接自治区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的验收工作,百色市工业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要求做好辖区内“十一五”期间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区)立即对辖区内“十一五”期间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完成验收工作,并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对小火电、非法冶炼、水泥等落后产能和企业开展专项排查,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耗高、污染重企业或生产线,一律要在9月底前全部关停,要严防落后生产线和关停企业死灰复燃。市工信委于9月中旬起对上述工作进行督查。
2. 8月初,市节能减排办下发《关于要求加快依法取缔非法冶炼企业及淘汰属于落后产能的钢铁产业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前全部依法取缔所有的非法冶炼企业,2010年8月31日前对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63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强制停止生产。
3. 2010 年9 月30 日前,市工信委对各县(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2010 年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263 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坚决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火电、非法冶炼、水泥等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将二氧化硫减排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区)。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二氧化硫减排控制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完成《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办发〔2010〕87 号)中确定的各县(区)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二)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节能减排办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区)要按照百办发〔2010〕87 号文件提出的二氧化硫减排计划,认真核算本县(区)上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和下半年减排量,提出完成全年目标的具体措施、详细的行动计划和调控预案,在2010 年9月15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
(三)开展专项督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区)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市工信委对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未完成计划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四)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桂政发〔2010〕27 号),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行政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五)搞好舆论宣传。
由市环保局将各县(区)每个月的减排计划执行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市各主要媒体必须自2010年9月起,在本媒体上开设污染减排专项行动专栏,报道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超标排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百色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
2009 年,我市化学需氧排放量为5.7581万吨,2010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的控制目标为5.25万吨,2010年需净减排0.5081万吨。根据全市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全市2010年工业与生活预测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4924万吨。因此,按“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2010年我市化学需氧量减排需完成1.0009万吨。经测算,2010年上半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万吨,比2009 年上半年增排0.1210万吨,排放量不降反升。上半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减排量0.1784万吨,仅完成全年计划1.3594万吨的13%。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必须采取非常的调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