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造价和质量管理;依法进行市本级的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六)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七)参与城市平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保障平台。
(八)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教育计划,指导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指导开展防灾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人民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
(九)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指导和管理各县(区)人民防空相关事项。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百色军分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工程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综合统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建设政策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地方性规范文件;组织指导开展防空防灾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人防系统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本办行政审批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造价和质量管理;负责重点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统计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战备资产管理;负责人民防空财务计划、会计核算、统计;审核和审计人民防空部门工程建设预决算,监督检查全市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人民防空建设政策性费用的征收工作并监督使用;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