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报告的情况,达到二级(重大)春运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市春运办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
5.3.3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报告的情况,达到一级(特别重大)春运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市春运办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自治区春运办申请支援。
5.4 应急结束
春运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后,由市春运办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结束应急状态。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的信息。
5.5 后期处置
5.5.1 善后工作
(1)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春运突发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区)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车辆、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春运突发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镇街或县、市财政安排。
5.5.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由市民政部门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5.5.3 保险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5.4 调查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春运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春运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春运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