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管理工作。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家畜定点屠宰进行监督管理。
(六)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发展边境贸易的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参与推进区域经济合作,负责推进与东盟国家有关机构间建立经贸合作机制。
(九)承担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工作。
(十)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审核、办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全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审查我市企业申报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管理国际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
(十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对港澳台地区及日韩的经贸发展规划,参与全市与港澳台地区及日韩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口岸开放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口岸通关便利化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口岸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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