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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探矿权项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探矿权项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地勘单位:
  根据《关于探矿权延续、变更项目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矿函〔2011〕160号)的要求,探矿权人到国土资源部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之前,必须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探矿权转让项目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在矿业权交易中心鉴证下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后,转让项目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材料(含电子文档)和审核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其探矿权转让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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