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
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职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职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五、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工会意见;
3.报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将即将期满的职工名单送职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天内对职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职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前 天与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以下手续:
1.单位按照《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2.单位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情况;
3.单位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 (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手续)。
(四)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 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4. (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五)按照《
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