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8分惩处分:
1.旷工一天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2.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七)口头批评、书面批评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定;扣发奖金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初审后,由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决定;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或者单位对惩处设置其他审定权限)。
(八)职工每迟到、早退一次,除给予惩处分外,同时减发全勤奖 元;每旷工半天,除给予惩处分外,同时减发全勤奖 元。
职工每月迟到、早退、旷工超过 次的,不发当月全勤奖,且不得参加所处季度(当年)的优秀职工评选。
第八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