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2.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八)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医疗期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六、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请假 天以下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请假超过 天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
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的,应当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请示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职工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职工本人。
(二)职工超假期应提前通过电话请示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三)职工请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五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内部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三)单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及激励机制。单位组织和鼓励职工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开展单位内部职业技能竞赛。对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实际工作中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各种奖励,并建立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制度。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二)对于刚从农村到单位工作的职工,单位组织“从农民向职工、从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教育培训,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考取到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单位报销以下费用:
(如部分学费、交通费等,具体由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