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培训,严格监管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评审人员和非煤矿山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能力培训,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队伍建设。
2、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颁布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有效期为3年。证书、牌匾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原核发机构提出复审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
2、达标企业应按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运行管理,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一次(以评审通过日期为准)向原核发机关、当地安全监管局如实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负责。
3、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的,按照《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湘安监办〔2011〕69号,HNPR-2011-34003)第三十一条执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4、鼓励非煤矿山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创建数字化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代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七)切实加强对原四、五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改造的督促和指导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2011年以前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四、五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查,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安全管理滑坡、降低标准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责令整改、重新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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