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同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企业自评(含中介机构辅导),申请,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
(一)非煤矿山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应组织人员成立自评机构,开展自评工作,确定自评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聘请专家指导创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辅导创建,也可以通过培训自评员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的,由县市区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的,向市州安全监管局或其认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评审申请书(格式见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附件1)、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省安全技术中心、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齐材料。对已接收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选定评审单位,向评审单位转交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评审委派单,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到现场抽查,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附件2)、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审核、公告。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