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定评审单位。按照湘安监办〔2011〕69号的规定,省内安全中介组织或安全技术事业机构单位经向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办公室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告后,确认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二级评审单位可承担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二级和三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三)健全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咨询机构及技术咨询人员队伍建设。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不断充实技术人员队伍,确保参加省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数量、专业及职称结构与所承担的评审工作相适应,在核定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得强制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委托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工作。
所有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创建辅导,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可由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创建指导。有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但其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自评员须参加省级评审组织单位(或市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指导意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的有关规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严格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规定(对2013年年底之前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