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灾后重建山洪灾害防治及防汛预警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防办汛发〔2011〕44号)
各相关市、县(市、区)水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我省灾后重建中期评估后的43个山洪灾害防治及防汛预警建设项目将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将开展验收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0】179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灾后重建山洪灾害防治及防汛预警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SL439-2009)以及国家防总办关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相关市、县(市、区)灾后重建山洪灾害防治及防汛预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验收依据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或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建设合同等。
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具体包括:
1、建立了包括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信息汇集平台、预警指挥系统在内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指挥系统,满足《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试点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且调试运行正常;
2、建立了山洪灾害防御群测群防组织体系,包括编制了具备可操作性的县、乡、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并建立了县、乡、村、组防御责任制体系,组织开展了相关人员的培训、演练和山洪灾害防御常识的宣传等;
3、完成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建设任务。
(二)承建单位已整理完成了项目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必备的文档资料,并移交项目业主单位。
(三)承建单位完成了对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和业主单位确定的其他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其它合同规定的内容。
(四)承建单位提交了承建项目的总结算书及相关手续(如设备交货清单、主要工程及设备工程量验收手续、设计变更确认手续等)。
(五)运行管理单位完成了运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项目具备试运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