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南高营分理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217号)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你行《关于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南高营分理处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石汇银〔2011〕77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批准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南高营分理处营业场所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南高营村变更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98号都市新城C6-105号。
请你行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河北银监局办理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