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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检查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全面了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苏高法[2007]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和审判机关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决定于近期开展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检查内容

  (一)规范使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情况。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名册》及时送省内各级法院情况;

  2、选择使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公告的《名册》情况;

  3、法院在委托鉴定时,遵循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原则的情况;

  4、委托本地鉴定机构以及随机方式确定的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

  1、签定委托鉴定协议书情况;

  2、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委托,以及鉴定受理审批程序情况;

  3、鉴定复核以及鉴定文书文稿复核签发情况;

  4、鉴定完成时限情况;

  5、执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回避制度情况;

  6、鉴定过程实时记录(检查、检测、拍照、录音、录像、复印等)情况;

  7、执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情况;

  8、规范装订鉴定卷宗情况。

  (三)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举证鉴定行为情况。

  (四)统一人体伤残等级鉴定的适用标准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表述方式情况。

  1、选用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2、鉴定机构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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