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 青政办发〔2011〕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推动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和《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青岛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一)“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发展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青岛市人口老龄化快速、持续发展,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和空巢化趋势明显、农村老龄问题突出等特点。到2010年末,全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26.96万人,占总人口的16.63%,5年净增18.32万人,年均增长3.17%。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45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6.11%,5年净增5.21万人,年均增长6.05%。在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男性61.15万人,占老年人口的48.16%,女性65.81万人,占老年人口的51.84%;农村83.51万人,占老年人口的65.78%。
(二)“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1.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截至“十一五”末,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77.1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1561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含地方新农保)参保人员132.1万人,有37.1万老年人已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即征即保,参保率达到97%以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0元、每人每年1800元,符合条件的3825名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五保老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600元、1920元,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集中供养率80%。有35555人每人每月领取60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324万人,原无医保的5万余名城镇户籍老年居民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覆盖,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最低150元,参合率99.9%,住院补偿率达到60.2%。
2.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及9个配套文件。居家养老服务由城市延伸到城镇、农村,有5358名“三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三老”优抚对象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功能不断增强,建成社区养老互助点1608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娱乐室328个、老年人助餐点20余个,为老年人就近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和午餐服务等。机构养老服务发展较快,全市老年公寓131家,床位15600张;农村敬老院170个,床位10334张,全市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市内四区千名老人床位数35张。社区卫生服务日益完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9个,街道覆盖率100%,人口覆盖率95%,基本实现“一刻钟便民就医社区卫生服务圈”。每年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调查,七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2%。开展了将退休参保人员老年医疗护理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的试点工作,对在社区医保老年护理定点机构住院和开办社区家庭病床的符合条件的老年患者定额支付老年护理费,五年有6109人享受社区医疗护理,开办社区家庭病床10078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