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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 青政办发〔2011〕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保障工作等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等对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确定队伍的种类、数量和规模,逐步建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同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救援指令传递和情况反馈等。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坚持“谁组建、谁管理,谁主管、谁保障”的原则。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类调度”的原则。

第二章 队伍组建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人数按其最高出勤人数确定,市级称“青岛市应急救援支队”,区(市)级称“××区(市)应急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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