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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三)青岛海事局负责除渔船外的其他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海上搜救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四)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区(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同级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等形式。
  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
  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紧急情况下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
  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各职能部门自行调用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时或需要调用多个职能部门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市政府统一处置并动用储备物资时,由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统一调用。
  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
  第十一条 在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经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可实行“先征用、后返还、适当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
  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应当明确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补贴等方面,严禁挪用或占用;监察、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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