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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 青政办发〔2011〕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负责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调配,协调与邻近地市的应急物资协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第六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配合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市发展规划,负责粮食、食盐等重要商品的计划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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