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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煤矿建设项目的矿权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和变更。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矿权私自转让行为。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具备试生产条件的,编制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经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生产建设兵团煤矿管理机构、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批准后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向自治区(兵团)煤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认证。自治区(兵团)环保部门按规定组织环保专项验收;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按规定组织消防专项验收;自治区水利部门按规定组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规定组织安全设施与条件专项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条件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可同步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条件审查和现场核查可与项目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同煤矿建设项目对应的原生产矿井淘汰关闭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凡淘汰关闭矿井未落实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煤矿淘汰和关闭工作由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注销同煤矿建设项目相对应的淘汰和关闭煤矿的原有证照,按规定办理煤矿建设项目新的证照。

  第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属地和本系统、部门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安全监管。

  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重组的煤矿,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等方式管理的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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