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原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师级以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煤矿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建筑的施工图设计还需报自治区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取得审查合格书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实施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要依法向煤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将以下资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煤矿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师级以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开工建设。
(一)已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项目已经核准并取得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审查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并获得批准;
(四)依法通过招标等确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已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六)已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要将项目开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六条 《方案》确定的煤矿建设项目要加快资源勘查,积极办理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最迟在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煤矿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的,取消项目业主资格,同煤矿建设项目对应的原生产矿井予以淘汰,资源纳入当地政府下一步规划中合理开发。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后,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期按期建成。在2015年6月底前仍不能建成投产的,同煤矿建设项目对应的原生产矿井予以淘汰,责任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