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聘请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批。《方案》批准后,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业主是指经批准的《方案》确定的煤矿建设项目的业主。按照煤矿建设项目隶属关系,项目业主分别由资源地县级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师级以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牵头,依据批准的《方案》,遵循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统筹考虑参与资源重组和矿井改造的各类煤矿的规模、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并在各方就资源、资产及其重组方式(协议转让、合并、收购、兼并、入股、参股、控股等)、人员安置等协商一致、相互签订协议的基础上确定。项目业主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煤矿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优先支持具有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现有煤矿企业及相邻煤矿企业间联合组成新的股份制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实施资源重组和矿井改造;鼓励和支持区内外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遵循市场机制,参与煤矿资源重组和矿井改造。
煤矿建设项目资源属地政府、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要在《方案》批准后半年内确定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并及时将确定的项目业主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批准后半年内仍不能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确定项目业主的,可采用面向区内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具体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资源勘查等前期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建设项目业主(煤炭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股份构成等进行审查,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自治区发改委(兵团发改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项目核准的规定和权限,对《方案》确定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进行核准。
第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法律、法规和权限规定,负责办理纳入《方案》中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的采矿登记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兵团环保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对《方案》确定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