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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9〕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自治区境内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所确定的资源重组和矿井改造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主体。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依照《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新煤规发〔2009〕301号)等文件要求,以矿区为基础,统筹考虑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所属煤矿的升级方案,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的《方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在编制《方案》时,要征求资源属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各地州市《方案》衔接一致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组织编制《方案》时,要与当地已编制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矿权整合方案、基地或矿区开发建设规划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要结合实际,超前谋划,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科学界定煤矿改造规模起点,不搞“一刀切”;凡煤层赋存状况和开采技术条件适宜的,要加大资源重组和煤矿改造力度,建设大型矿井。同时,要做好与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衔接,对已经批准列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煤矿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范围的,一并纳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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