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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七)拓宽红十字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拓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渠道,支持红十字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通过运用微尘品牌、设立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运作以及委托运营、股权捐赠等方式,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筹资渠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开发具有可持续性的关爱生命救助项目,为困难群体提供人道救济。注重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国际救援金和事业发展金。
  (八)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工作。司法部门要将普及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纳入全市普法活动统一部署。财政部门要依法将红十字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切实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卫生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在推动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参与无偿献血、防治疾病、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等方面发挥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基层红十字会建设公益就业、创业实训平台,协助其履行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孵化和服务职能,为公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创业孵化、人才实训等服务。民政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城乡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为城乡社区最困难、最易受损害、最需要帮助群体提供养老、病患陪护和残疾人护理等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重视发挥红十字青少年和青年志愿者在推动素质教育、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公安、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和检验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的红十字工作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放行并免缴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用车辆准许安装报警器和标志灯具,以利于执行救灾救助任务时使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红十字运动知识的宣传,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公益广告,弘扬人道为本、博爱为怀、奉献为荣的红十字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九)着力打造微尘红十字文化品牌。各级文明办要把微尘精神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传播和弘扬微尘精神和人道主义为抓手,引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文化部门要组织创作一批以弘扬红十字文化为主题的优秀文艺作品,用典型艺术形象感染人、启迪人、教育人、鼓舞人、凝聚人,打造具有时代精神和青岛特色的红十字文化品牌。各级红十字会要深入挖掘微尘典型,丰富红十字精神内涵,扩大红十字事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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