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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以向所在区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区市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应当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八条 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原则上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分别在已列入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中遴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在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和市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中遴选。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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