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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当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第五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青岛地区民族传统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青岛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青岛地区民族传统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青岛地区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青岛地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出五年保护计划,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