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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全面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价值
  (四)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品种类别、项目数量、历史沿革、主体民族、传承人员、生存环境、分布保存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在普查后要写出普查报告,及时整理建档。普查中要注意发现和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与范围,进行科学论证,弄清楚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对在普查中发现和征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搞好保护,防止毁损、遗失。编辑出版市和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丛书,组织有关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编写专著,发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价值。
  (六)集中展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利用现有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等进行陈列和展示。有条件的区、市可通过积极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或在区、市博物馆中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区等形式的集中展示,让社会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网络服务内容,供群众查询。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
  (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在普查的基础上,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分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市和有条件的区、市要在书面档案和实物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电子数据库。
  (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认定,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要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工作。对被批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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