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利用现有房屋不增加建筑面积从事商业、服务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采取年租制的方式,每年暂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差额的2.5%,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升级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所在区、开发区和市经信委、规划局、房产局、法制办、土地储备中心召开联席会,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规划。市规划局履行必要的规划程序后,出具新的规划许可变更。
(三)编制土地处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土委会批准。
(四)公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规划使用功能和土地处置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第六条 严格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的行为。对擅自将工业、办公、综合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集中整治、联合查处。对符合城市规划,可予以保留的,依法处罚后,按上述规定履行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后,责令限期纠正或拆除。
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发改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年审登记。
第七条 本意见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