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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重大标准征集建议)
  影响面广、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起草单位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和论证)
  标准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七条 (资料收集比对)
  项目负责人和协作组应当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比较标准间的异同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或文献来源;不得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互矛盾、交叉或者重叠。
  第十八条 (检验方法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检验方法验证,验证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修)订的检验方法标准属于国内创新的,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不少于3家(不包括标准起草单位);
  (二)与国际检验方法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的,由标准起草单位或者其他1家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证;
  (三)与国际检验方法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修改的,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不少于1家(不包括标准起草单位)。
  承担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提供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编写格式与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编写格式的相关要求,并编写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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