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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职责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 (标准内容)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
  (五)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 (计划制定)
  根据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本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六条 (立项建议征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项建议。
  建议立项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立项建议可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七条 (委员会意见)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 (计划意见征求及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将审议通过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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