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2〕81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12年2月6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