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外国驻厦领事机构的管理与交涉事宜及有关领事业务;统筹安排和管理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管理为驻厦外国领事馆服务的机构。
(六)审理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涉外请示事宜;负责或协助处理重大涉外事项和涉外案件;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处理有关口岸涉外事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处理外国公民和法人在厦发生的各类刑事、民事、海事等重大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处理我市在境外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的相关事务;负责处理领事保护的相关事务等;统筹协调、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厦相关事务。
(七)根据外交部授权,主管我市外国记者工作,负责审核、组织短期来厦外国记者采访,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安排外国记者采访活动。
(八)统筹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归口协调和管理在厦外国留学生、实习生及外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以及涉及外国人管理的重要事项;承办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相关手续。
(九)协同市有关部门扩大对外经贸合作,推动科技、教育、文化和体育等领域的对外交往,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港澳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组织协调研究起草我市涉及港澳事务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规章;在国务院港澳办和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承办全市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审核,颁发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知名人士的来访报批和接待工作,协调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与业务往来以及重要的民间交往活动,促进我市与港澳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外事纪律和保守机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各单位外事机构的外事业务。
(十二)配合、协助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三)负责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