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捐赠管理,规范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围绕每年一次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出台《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慈善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力,增加捐赠款物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度。积极构建常态性社会捐赠平台,扩大慈善超市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在城市街道和社区普遍建立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大力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和“扶贫济困超市”。深入开展专项捐赠活动和经常性捐赠活动,使社会捐赠活动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全省形成多层次慈善捐赠及慈善服务网络,方便广大群众捐赠和提供服务。
第十二章 行政区域和地名管理
适应我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发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扩大公共服务、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研究和探索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完善地名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节 行政区划体制改革
探索适应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要求的行政区划设置模式。加强对大中城市行政区划结构和规模的研究,审慎解决大中城市发展空间不足、中心城区人口、产业密度过大以及“一市一区”的突出问题。选择地级以上市和部分县(市、区),适时开展城区基层管理扁平化试点工作。探索城市、规模较大及城镇化水平较高的特大型乡镇行政区划体制创新模式。继续推动与县级政府驻地联系紧密的乡镇,在条件成熟时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第三十七节 地名公共服务
在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试点工作基础上,实施我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全面完成乡镇政府驻地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全面完成城市市区、县城镇地名规划编制,拓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加强地名文化建设,为社会提供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建立健全法规配套、管理规范、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界线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治界,及时调解和处理边界纠纷。
第三十八节 界线管理
贯彻落实《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完善界线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巩固勘界成果。继续实施界线联检制度、签约委托管理维护制度、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制度,建设界线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三十九节 创建平安边界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平安边界管理协作机制,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中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不断丰富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确保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调解和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与实际位置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界线附近地区的资源纠纷,切实维护界线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第十四章 婚姻管理和收养登记
进一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研究开展婚俗改革,促进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上新台阶。依法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保护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节 婚姻登记
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等级标准化建设,完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节 婚姻服务
加强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倡导健康文明婚俗改革,推动和谐家庭建设,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第四十二节 收养登记
加大对《
收养法》的宣传,依法规范收养程序。加大在院病残儿童送养力度,继续开展涉外送养工作。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经费投入机制,解决好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费用以及寄养家庭劳务费用和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章 殡葬管理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第四十三节 殡葬改革
坚持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规范骨灰安葬管理,推广节地、生态葬法,降低骨灰占地安葬比例。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到2011年,全省全面实现免除本省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继续实施 “祥安计划”,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到2015年,各乡镇平均拥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数量达到2座以上。继续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90%以上的殡仪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5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全省各殡仪馆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占到60%以上。进一步完善殡仪馆(火葬场)布局。
第四十四节 殡仪服务
理顺管理体制,到2012年,全省各地殡葬行政管理、执法与殡仪馆、公墓等服务经营实体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馆所分设工作。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公墓建设经营。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继续推进职业技能建设,不断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实现“阳光殡葬,诚信殡葬”,满足群众的殡仪服务需求。
第十六章 民政信息化
加快“数字民政”建设,着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民政业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率先建立与现代民政工作相适应的信息机制,进一步提高民政事业发展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第四十五节 民政公共信息平台
按照省电子政务的总体规划,结合民政业务和办公系统建设的要求,以省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构建架构合理、对象明确、边界清晰、便于拓展、安全可靠的民政网络体系。按照集中存储、集中管理、充分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完善民政数据中心。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信息技术普遍适用、信息充分共享、资源合理利用的信息化应用体系,实现民政部门管理和服务方式向网络化、规范化方向的转变。
第四十六节 信息管理系统
进一步完善低保、五保、养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各级机构的社会福利服务共享平台,提升福利机构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福利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能;建立全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平台,构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使用、共同分享、互动交流的社会组织管理和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涵盖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捐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区划地名、婚姻和殡葬管理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民政公共服务系统;加强减灾防灾与救灾、预警、应急指挥及重大信息直报、救灾资金管理等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要求,整合民政信息资源,提高民政信息互通程度;推进社会服务信息系统(“金社”工程)建设,推行“12349”民政公益服务热线,提供民政业务咨询、投诉等服务;推进民政部门信息与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工商、税务、金融等其他部门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加强跨部门的信息核对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建立民政信息系统的远程容灾备份,确保民政业务数据的安全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