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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发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和完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研究探索并基本建立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办法。对家庭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医疗、教育、突发事件等情况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给予及时有效的专项救助。逐步提高5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献爱心捐赠,访贫慰问、专项扶贫开发、宣传教育等一系列活动,解决全省贫困村、贫困社区和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第十二节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条件适宜的原则,新建或更新改造救助服务设施。推进救助管理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到2015年,全省独立设施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建设要求。

第六章 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



  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努力提高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深入开展幸福村(居)创建活动和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健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一体化发展。

第十三节 村(居)民自治制度



  实行居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分离,把非户籍人口纳入居委会,实行统一的居民自治。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规范民主选举程序,扩大选举观察和自主竞选比例,推广引入公证制度。稳步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十二五”期末直选率达到40%。探索非户籍常住人口在居住地参加村(居)委会选举的方式方法。规范村(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进一步开展以村(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推进村(居)民广泛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推广云浮市、佛山市、德庆县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举措,完善城乡党风廉政暨村(居)务信息公开平台,不断深化村(居)务公开并推进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建立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互相配合机制。推动建立政府工作绩效社会评价机制,将村(居)民对政府部门的民主评价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到2015年,村(居)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逐步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四节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



  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着力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优化社区工作人员结构,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村(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到2015年达标率达到70%。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实施“强居促和谐、强村促稳定”计划,加快建立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要内容的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通过努力,力争将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阵地规范、功能完善、保障稳定、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五节 城市社区建设



  深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厘清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社区居委会的权责关系,构筑以服务为导向的跨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建立社区行政事务准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努力提高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到2015年有条件的社区建有一个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身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进一步改进社区服务,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繁荣社区商业服务,健全社会广泛参与、覆盖全体社区居民、基本满足居民需求的社区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群众性自助互助服务,发挥社区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驻区单位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全省80%的城市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十六节 农村社区建设



  全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努力创建“党建好、自治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六好”新型和谐农村示范社区。着眼于扩大覆盖面、受益面,全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工作。有效整合和利用农村社区资源,建设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初步建成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实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着重建立农村社区建设政策和规划体系;建立功能健全、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农村社区管理体系;完善以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构筑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社区服务网络。建立农民群众参与、志愿互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结对帮扶参与等多层次的社会参与机制;建立规范、稳定的以“财政投入为主体、集体投资为辅助、社会捐助为补充”多元化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到2015年,10%的建制村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六个好”标准,20%的建制村建有一个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站;争取梅县、博罗县、茂南区、高州市、德庆县等5个“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三分之一的市(县、区)、其它地区十分之一的市(县、区)实现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社区建设规划、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全覆盖。

第七章 社会组织



  以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为着力点,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行为规范、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加快形成法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十七节 培育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完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除特殊行业、特殊规定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逐步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深化行业协会改革,打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允许跨行业、跨地域组建行业协会;深化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改革,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解决因“字号”等原因无法登记的问题;深化异地商会改革,将登记范围扩大到县域异地商会,将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地市民政部门,允许各异地商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深化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改革,出台《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大力培育扶持群众生活性自治组织、公益服务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基层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引导民间资本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引导和规范科、教、文、卫、体等新型社会组织。到“十二五”期末,广东每1万人拥有5个社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培训制度、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在省级和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建立孵化基地,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的服务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代表(委员)名额中分配一定比例给社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并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阳江、佛山市顺德区、汕头市濠江区、博罗等市、县(区)先行先试,发挥社会组织在依法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推动建立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到2015年,对全省社会组织全面评估一遍。编制社会组织名录和考核办法,给予资质优良、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优先权。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各级要对社会组织的布局、结构进行科学规划。按照科学规范、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转变政府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方式,形成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格局,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长效机制,真正促进“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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