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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发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基本建立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和政策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社工人才队伍,推行“社工+志愿者”模式,实现每万人拥有5名社工,注册志愿者占常住人口10%以上的目标。

  --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不断创新慈善工作机制,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协调指导机制,提高各级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建立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财政、彩票公益金等国家投入机制;建立属地化、民间化的各级慈善组织网络及慈善信息共享系统,每万人有5个以上慈善组织,打造一批慈善品牌项目。

第三节 基本原则



  --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把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为民办实事,尽心尽力为民解难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以创新求突破,以创新求发展,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科学发展新途径、新举措和新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全省民政事业的创新发展。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并重,注重城乡民政事业发展之间的衔接和平衡,逐步缩小城乡民政事业发展的差距;坚持分类指导,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逐步缩小区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差距。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发挥政府在民政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快社会服务社会化步伐,推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灾害应急救助



  完善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和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备灾减灾、灾害紧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灾民生活救助等灾害救助应急体系,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和灾害应急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节 灾害管理体制



  强化重大灾害抗灾救灾减灾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救灾工作的职责,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加大省、市、县各级政府救灾资金的投入。落实救灾资金监管制度,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

第五节 灾害应急响应



  建立省、市、县、镇(街)、村(社区)5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完善省市县镇村5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实现应急预案全覆盖,提高预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信息平台和灾情信息管理监督机制,加强灾害信息获取的综合协调能力,完善灾害信息获取和管理平台,规范各项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使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信息传输通畅、协调科学高效、应急行动快捷,确保及时安全地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保障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第六节 灾区恢复重建和灾后生活救助



  实行倒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逐步提高倒房重建补助标准。加强灾民新村建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受灾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提高受灾群众的自救能力。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标准,妥善安排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和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灾情分级核查、评估制度,完善救灾工作监督机制。

第七节 备灾减灾



  加快省、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分级、分类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完善代储制度,充实救灾装备,完善救灾手段,配备和更新交通、通信装备,建立备灾救灾信息联络系统,建立物资储备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网络调运功能,保证救灾物资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受灾地区,满足灾民救助需要。进一步完善减灾体系,加强减灾委办公室机构建设,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成立减灾中心。建立市、县、镇(街)、村(社区)四级应急避灾场所。继续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开展以社区为重点的灾害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提高防灾避险的能力,充分发挥减灾工作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促进作用。

第五章 城乡经常性社会救助



  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以五保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特困群众医疗救助为重点,以慈善救助、社会捐助等专项救助为补充,司法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扶持为配套,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规范运行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第八节 最低生活保障



  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科学调整机制,加快建立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模型,合理确定城乡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层次分明、配套合理的城乡低保标准体系。建立低收入群体补助和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机制。落实分类施保政策,提高低保救助科学性,对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进低保与就业、扶贫政策的有机衔接,将城乡低保对象优先纳入就业和扶贫服务范围,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保障水平,加强城乡低保的制度衔接,逐步实行城乡统一标准。

第九节 农村五保供养



  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五保工作规定》,建立农村五保专项财政供养机制和合理的财政负担机制,实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60%的目标,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推进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加快乡镇敬老院按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制定《广东省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标准》,规范敬老院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拓展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在确保供养对象基本需求的同时,面向区域内的其他老人、残疾人开展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各项服务项目。探索以院养院、以副补院等农村敬老院自我发展道路,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新型发展模式,加快农村敬老院社会化步伐。

第十节 医疗救助



  全面落实《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建立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额资助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畅通医疗救助报销渠道,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救助效率。初步建立农村五保对象的免费医疗制度。落实医疗救助金筹集政策,争取增加中央、省级医疗救助金投入,逐步提高资金筹集标准,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

第十一节 专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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