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市公务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车辆保障的职责。
(三)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市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机关事务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及市直相关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预决算、资金拨付、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并负责其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及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礼品、礼金收缴管理和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市直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统计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负责市直房地产管理,拟订规章制度;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负责统建市级领导干部住房及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协调和指导。
(五)负责全市公务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