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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全市统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九)按规定协助管理各区统计部门领导,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方面的市际、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后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统计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负责本市范围内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办理统计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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