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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关于开展第一届“广东省优秀社工”系列评选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关于开展第一届“广东省优秀社工”系列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地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民政局社工处(科):

  近年来,我省社会工作事业跟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涌现出众多活跃在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默默耕耘和奉献着的社会工作者和组织者。为鼓励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推动社会工作各个领域领军人物不断涌现,促进全省社工机构和社工人才素质的提升,促进全省社工队伍的发展壮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支持下,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特组织首届“广东省优秀社工”系列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及名额

  1.广东省优秀社工(5名)

  2.广东省优秀社工导师 (3名)

  3.广东省香港社工督导嘉许(5名)

  4. 广东省社工之星(20名)

  请各地市按条件及相应名额,按1:2比例推荐合适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2.于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系统上进行登记;

  3.认同专业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良好影响,得到广泛赞誉和认可。

  除社工导师与嘉许督导无需满足第1、2条外,其他奖项参选者,都应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二)具备条件

  各个奖项的参选者,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规定:

  广东省优秀社工: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

  2.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在广东省内民办社工机构连续从事专业社会工作实务3年及以上(本通知提及的“专业社会工作实务”范围详见备注);

  3.专业社会工作能力得到机构及同工认可,专业服务质素令服务受众满意,成绩显著,是专业社工人才的典范。

  广东省优秀社工导师: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工;

  2.在国内大专院校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教育5年以上,且在广东省社会工作服务中担任社工专业督导及社工实务研究3年以上,成绩显著;

  广东省香港社工督导嘉许:

  1.港澳人士需为户籍地注册社工、从事专业社会工作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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