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三)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