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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采用政府引导支持和建设单位自筹相结合解决。市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用于平台建设期内的补助、平台运行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 对建设期内的平台,平台专项资金采用分期补助方式。平台完成分期合同指标并通过年度考核后,根据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并拨付当年度财政补助经费。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以财政投入为主;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平台建设单位自筹为主,补助总额度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平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的科技创新条件建设与服务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的平台,平台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运行服务补贴。对专业平台,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及实际抵用的平台优惠券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运行服务补贴。单个平台获年度运行服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平台,获年度运行服务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由市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的专业平台,根据其开展的符合平台服务指南的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无偿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经审定后以政府购买公共科技服务形式给予其不超过20万元的年度运行服务补贴。公共科技基础平台的运行经费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年度补贴。平台所获运行补贴经费主要用于平台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仪器设备维护及其它运行费用等。
  第十七条 平台承担单位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确保平台建设和运行。平台承担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应给予相应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 平台承担单位对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应严格按照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平台项目合同书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建设和运行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平台承担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等行为,将取消平台资格,停止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杭科合[2005]224号、杭财教[2005]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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