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2.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平台建成后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3.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平台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4.能够提供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具有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和实现良性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由我市企事业单位为主承担的已被列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其服务对象主体在杭州市的,视同列为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八条 平台建设期一般为3年,实行分步实施、分期建设,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应承担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的义务,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自觉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平台建设期内,杭州市科技局将每年对平台进行考核。对未达到合同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平台,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条 平台建设期满,完成总体目标后,应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平台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方式。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平台承担单位应遵循“整合、共享、服务、创新”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建立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的目标。
第十二条 杭州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平台运行补贴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一定运行服务补贴。对评估不合格的平台,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杭州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平台服务指南。对我市企业使用平台资源,采购符合平台指南内容的服务并与平台签订技术合同的,以“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惠券”的方式给予该企业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补贴。同一企业同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