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合〔2011〕277号)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杭州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组建。
第二章 建 设
第四条 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主动设计等方式组织平台建设,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
第五条 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整合集聚相关创新资源,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六条 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