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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一、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进行货币补偿的,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受理方案备案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市、区经租管理机构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方案备案。市住保房管部门对市、区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进行备案确认。
  (三)发布公告。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发布市本级或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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