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房局〔2011〕1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住保房管部门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和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