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房产审核范围;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该家庭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如能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的规定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可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并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该家庭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已转让的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房产核定范围,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
七、规范货币补贴发放及公房租金减免管理。对申请货币补贴或公房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从受理其申请当月起向其发放货币补贴或实行公房租金减免。
八、加强经租管理。应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廉租住房房源配租、经租等管理工作,相关费用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规范保障形式动态调整管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仍符合保障条件但需调整保障形式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调整,并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其中,货币补贴调整为实物配租的,应先注销其保障资格,再由申请家庭重新提交申请;实物配租调整为货币补贴的,直接变更保障形式,并自变更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廉租住房退房手续,货币补贴从退房次月起发放。
十、规范退出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进行核对。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审核并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后,注销其保障资格,同时书面告知。
(一)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注销其保障资格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取消公房租金减免。
(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发生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因收入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