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
(杭政办函〔2011〕3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落实各项职责,根据《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管理责任。坚持廉租住房市级统筹、就近安置、属地管理的保障模式。由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和配租管理,并对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住房保障,将廉租户居住区管理纳入本辖区社会管理范畴。
二、推进廉租住户合理安置。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制定年度廉租住房房源需求计划,并通过配建、收购等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合理分散布局和廉租住户按照行政区属地原则就近安置。
三、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基层化管理。2012年年内要建立廉租住房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制度。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核准、验证、资格变更、注销、公房租金核减、货币补贴等工作,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网络体系。加快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廉租住房管理网络体系,实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住房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并根据住房保障家庭数量,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五、建立动态联动管理机制。住保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及时传递申请家庭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情况,以及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确保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与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并实施同步年检,实现动态联动管理。
六、调整房产审核范围和条件。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拥有的各类住房应一并纳入房产审核范围。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的房产应一并纳入审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