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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综治委〔2011〕10号文件的要求,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本地区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要根据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区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积极构建行政调解工作平台,健全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要落实工作保障,抓好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将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各种培训指导、人员聘用、工作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政策研究、信息交流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具体包括:研究制定行政调解有关规章制度,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汇总分析通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系、信息沟通和衔接机制,促进相互配合、有效联动;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监督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建立行政调解典型案例指导和学习培训制度,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并确定牵头单位等。
  (三)加强机制建设。
  行政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场地、经费、责任”六个落实,为发挥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调解中的主体作用提供充分保障。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重点执法单位,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室,组建行政调解专业队伍,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平台和组织网络的建设。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单位本领域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矛盾化解目标,规范、完善本单位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要立足预警、防范,建立完善矛盾纠纷预测排查、分析研判、信息交流、统计分析报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积极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探索邀请专家、基层组织以及有关专业调解组织参与行政调解的合作机制。要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培训,落实奖惩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实现案结事了。要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以及成功经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协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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